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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个人面临哪些刑事风险?

imtoken怎么退出账号 2023-12-23 05:14:05

简介

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三大协会规定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虽然没有相关规定限制个人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但所谓个人虚拟货币交易几乎不可能独立于虚拟货币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运作。所谓个人商户自由不被OTC法禁止的想法,只会让币圈更多人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根据《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的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社会责任,不得使用虚拟货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不得承保虚拟货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及本外币兑换业务;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个人持有数字货币违法吗

那么个人交易虚拟货币是否合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场内”是指个人与交易平台之间的交易,而“场外”是指脱离交易平台的个人之间的交易。商户OTC的行为是合法的,个别OTC商户的“场外交易”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个人之间的OTC交易完全脱离了平台,有些完全依赖于平台的观点。也就是说,基于平台交易的便利性和币圈对平台避险能力的盲目信任,目前刑事案件多发的领域并不是“个人与交易平台的场外交易”,而是“场外交易”。被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场外交易”,尤其是“个人之间依赖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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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对于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会将卖家“介绍”给买家,买家将法币转给卖家,卖家收到后确认交易钱,平台会把卖家的虚拟货币放到平台上。在买家的“钱包”中,平台在整个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参与交易,也不是交易主体。

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机构范围不仅限于虚拟货币平台,还包括支付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服务不限于平台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平台不得作为中介间接提供中介介绍服务,同时也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兑换服务。因此,依赖机构的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是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构本身不是交易的主体,该交易也是法律禁止的。

通过现象看本质,机构不得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因此依赖机构的个人,例如搭建虚拟货币平台的个人,提供代理接受虚拟货币的个人虚拟货币平台、帮助虚拟货币平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渠道的个人、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账户的个人等。机构和个人?明知与机构的交易被法律禁止或有共同犯罪意图,是否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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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谓个人商人自由,不受OTC法律禁止的想法,只会让更多的币圈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依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个人

用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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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哪些刑事和法律风险

个人依靠机构交易虚拟货币,有罪有罪,有罪有罪。

依靠机构交易虚拟货币的个人可能是诈骗团伙的犯罪者、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也可能是诈骗团伙之外的参与者。根据其作用、参与程度和主观认识,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有可能符合其他犯罪要件。参与诈骗团伙以外的不具有共同犯罪意图的,如搭建虚拟货币平台的个人,可能涉及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信息犯罪;个人在准货币平台上提供代理人接受虚拟货币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个人帮助虚拟货币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渠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涉及非法经营或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账户的个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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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以“该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为由推定依赖机构交易的相关个人具有犯罪意图,仍存在无罪抗辩或轻罪抗辩的余地.

例如,搭建虚拟货币平台的个人只能说违反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平台以犯罪为目的而搭建,或搭建过程未涉及具体交易环节及后续维护环节。建设者不知道平台交易方式是否存在只卖单不支付账单等异常情况,期间是否有域名被公安机关查封。等异常情况,不能全部认定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例如,个人依靠虚拟货币平台转移资金,根据现场交易或场外交易,根据对资金性质的理解,可能构成变相或者隐匿犯罪所得,或者可能构成对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犯罪。案例一:根据(2020)浙0783行初828号刑事判决书),OTC平台承兑人使用平台个人账户收单,同时使用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卡接收从受害者那里转移的资金。核对订单信息与转账资金一致后,确认订单个人持有数字货币违法吗,使用受害者转账的资金在火币线上购买USDT数字货币,然后将购买的数字货币转账至前家指定的提现地址。案例二:根据(2021)浙0782行初12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承担从互联网将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的业务个人持有数字货币违法吗,上游资金转入由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然后转账到隔壁家的火币账户,提取转账金额的1%作为奖励,这两个案例都是个人之间依托虚拟货币平台进行的交易。案例1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转移资金性质的认识。

结论

机构不得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依靠与机构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不能以不受法律禁止的事实为由,自由地为交易的合法性辩护,但最终必须为无罪或无罪辩护。轻罪基于他们的角色、参与程度和主观知识。